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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宣统二年(1910)清政府颁布的《大清著作权律》是中国第 1部版权法。 民国四年(1915)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十七年(1928)国民党政府亦分别制订过版权法(当时均称“著作权法”) 。但这些法律并未起到保护作者权利的作用。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人民政府十分关心作者的正当权益。 1950年 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《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》中规定:“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,不得有翻版、抄袭、窜改等行为”;出版物“在版权页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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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(1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发表其作品的; (2)未经合作作者许可,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; (3)没有参加创作,为谋取个人名利,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; (4)歪曲、篡改他人作品的; (5)剽窃他人作品的; (6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以展览、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,或者以改编、翻译、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 (7)使用他人作品,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; (8)未